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26年10月30日 14:36 作者: 编辑:马睿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在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推进教代会提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向大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并交付有关部门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权利的基本手段,是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途径。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提案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组织机构,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大会的提案工作。
第五条 提案委员会内设提案工作组,负责对提案征集与办理工作。提案委员会和提案工作组人员组成,由教代会预备会会议通过,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
第六条 提案委员会职责
1.依据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2.对提案进行审查,确定承办单位。
3.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
4.对大会全体代表和大会主席团报告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七条 下列个人和集体可以提出提案
1. 教代会正式代表1人作为提案人、正式代表2人以上(含2人)附议或联名提出提案。
2. 教代会代表团或联团提出提案。
第八条 提案应当围绕学校的改革、建设、发展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提出。
第九条 对有争议的提案应提交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立案。
第十条 提案内容应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一事一案。
第十一条 提案使用统一格式的提案表,书写字迹工整,可以附页。提案一式两份。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障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
(二)不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的。
(三)属于揭发和举报问题的。
(四)属于学术研讨问题的。
(五)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六)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第六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三条 每次教代会闭幕后,提案工作委员对立案的提案进行分类,确定承办单位,并召开会议布置提案落实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上级部门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提案。
1.高度重视教代会提案,保证提案办理质量。提案承办单位要有领导分管,指定专人负责。对提案所涉及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渐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据实说明情况,给提案人以书面答复。
2.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直接在提案表上(可附页)对提案进行书面答复。书面复文要求必须明确答复“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四种意见,并详细说明情况或理由。
3.复文要有主管院领导和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复文完成后可由承办单位将提案表送交第一提案人沟通意见,提案人签署反馈意见后,由承办单位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答复进行确认,确认可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种。
4.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指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共商解决办法。
5.在提案办理中,提案人可以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
6.如果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十五条 对重点提案(议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可召集承办单位、提案人采用多种督办方式如现场沟通会、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检查等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办理复文中尚需落实或当年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继续跟踪,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提案人征询对提案处理的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教代会作提案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七章 提案工作评优与表彰
第十八条 建立提案工作评优与表彰制度,进一步完善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推进学校改革和发展进程。
第十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对优秀提案及承办提案先进单位、承办提案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评选条件另定),经教代会团长会审定后,在教代会全体会议期间以教代会名义进行表彰。
第二十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不符合本章程要求的承办人或承办单位,或以各种理由不及时处理,经提案委员会多次督促仍不以重视与落实的,经教代会团长会议决定处理意见,并在教代会全体会议期间以教代会名义予以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