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预算管理行为,充分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我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学校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三条 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积极组织收入,统筹安排支出;组织预算实施,监督预算执行,分析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章 管理职权
第四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预决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学校党委常委会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要求,组织学校预决算编制,审查学校预算草案及调整方案,组织监督预算执行,审查学校的决算报告。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学校年度总预算,组织学校预算的执行,并在预算执行中进行控制、监督和会计核算,纠正违反预算管理行为;负责编制学校预算的调整方案;负责编报学校年度决算;负责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是学校预算执行的主体,应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结合本部门实际,编报本部门年度预算建议以及由其管理职能决定的涉及校级项目预算建议;落实本部门的预算收入、控制本部门的预算支出,对预算执行结果负责;负责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编制原则
第七条 预算编制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入为出、保证重点、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总原则。贯彻“依法财政、阳光财政、绩效财政”预算编制要求,综合平衡各方面事业发展需要与经费的可能,促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 预算编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有收入全部由学校统一管理,全部支出由学校预算统一安排。预算收入编制要积极、稳妥、可靠,预算支出编制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不搞赤字。
第九条 预算编制坚持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要从学校和各部门的实际出发,明确预算编制的工作流程、细化预算编制的责任主体,确保预算收入应收尽收、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
第十条 预算编制坚持预算与绩效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学校预算绩效管理模式,加强对预算的约束力,实现预算编制有绩效目标,预算安排有评价依据,预算执行有绩效监管,预算完成有绩效评价。
第四章 预算收入构成及编制方法
第十一条 收入构成
(一)财政拨款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拨款和项目拨款。
(二)学校组织收入
1.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包括全日制中、高职学历教育办学收入、各类成人学历教育办学收入、以及列入非税收入目录清单的其他非税收入项目。
2.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非学历培训项目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二条 预算收入编制方法。当年预算收入要依据上年实现收入,结合预算年度部门增收、减收因素编制。预算收入包括上年结转收入和当年收入。
第五章 预算支出构成及编制方法
第十三条 基本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一)人员经费
人员经费是指学校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聘用制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和社会保障支出等工资福利性支出。
(二)公用经费
公用经费是指各部门为完成学校下达的任务,履行部门工作职责发生的经常性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讲课费、实习实训材料费、学生活动费等其他商品服务性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所发生的支出,包括财政专项资金、科研项目等。
第十五条 支出编制方法
(一)(一)基本支出
1.人员经费编制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依据预算年度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聘用制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的职级和人数,按零基预算方法编制。由人事处、财务处编制。
2.公用经费依据学校在校生规模,按各类生均定额标准进行核定。办公费、交通费依据各部门定编人员及定额标准计算核定。不宜采用定额标准核定的特殊项目可采用单项核定的方法。由财务处根据上年实际支出及预算年度增减因素编制。
(二)项目支出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坚持“先有项目再安排预算”的原则,预算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项目库,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轻重缓急,按零基预算方法编制。上年未执行完,需延续执行的项目要重新核定预算。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支出,在编制预算时要注明项目文号、资金总量、使用方向、预算年度需执行额度。年中新增项目支出,以上级有关部门下发文件为准。项目支出预算经项目办汇总各部门项目支出需求,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六章 预算下达
第十六条 财务处根据各部门申报的基础数据,依据预算编制方法,形成学校年度预算初稿。预算初稿经各部门和分管领导核实确认,报请校长审批后,形成下一年度预算草案,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七条 预算草案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议,财务处根据党委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形成预算草案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教代会审议后,形成正式预算,下达各部门。
第七章 预算支出执行要求
第十八条 基本支出预算执行要求
基本支出预算在执行中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学校事业平稳、有序发展。各部门在预算执行中要按预算批复的明细项目执行,不允许串项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要求
当年财政项目支出要在11月底之前完成。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和符合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要依据《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 预算的调整
第二十条 预算调整条件:上级核增、核减预算项目;学校增减收入;学校安排的项目经费调整;部门人员数量、在校生规模增减变动。
第二十一条 预算调整节点:上级核增预算项目,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增加上级安排的项目支出预算;上级核减预算,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对应调减学校安排的支出预算;学校收入减少根据财政厅预算管理办法,于11月份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调整学校的年度预算;对学校安排的项目经费重新调整须按财政厅预算管理办法,报财政厅批准,按财政厅核准的文件执行;部门人员、在校生人数增减时,以人员为定额管理的预算支出于9月份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依据预算调整条件,制定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校长审核,提交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上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九章 决算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年度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按照财务制度和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财务决算报表,全面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形成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决算编制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
第十章 监督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部门负责对学校预算执行全过程实施监控。定期分析、检查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指导、督促各部门的预算执行工作,并向学校领导、上级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监督学校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下年度预算安排。需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年度预决算执行情况,并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意见。
第二十七条 经财政部门批复的学校预算、决算及报表,在批复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对本年度决算、下年度预算中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做出说明。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