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辽开大党发〔2024〕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辽组明字〔2017〕34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辽宁省党费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辽组发〔2017〕21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增强执行党费制度的严肃性、规范性,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广大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党性观念,自觉按时足额向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三条 做好党费工作,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党组织要健全完善专人管、足额收、及时缴、规范用、定期查的党费工作机制,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折不扣落到每个党支部、每名党员。
第二章 党员党费收缴
第四条 向党员收缴党费是基层党组织的一项基础性任务。党员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主动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第五条 基层党组织每年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既可以上年度平均月工资为基数,也可以当年某个月工资为基数,年内一般不变动。
第六条 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应以党员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津贴补贴。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第七条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
(1)个人所得税。(2)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3)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4)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5)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执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临时性津贴费、补助、稿费、讲课费、银行存款利息等。(6)伤残人员抚恤金。(7)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8)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9)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10)上级文件规定的可扣除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交纳计算基数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
第九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对于纳入社保发放离退休工资且工资不好拆分为基本养老金和津贴补贴的,基层党组织可按养老金一定比例确定党费交纳基数,基本原则是与同类收入的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数额大致相当。
第十条 在校就读的学生党员,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十一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二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党委批准后,困难的党员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十三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500元(含500元)至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省委。党员所在党支部应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由党委组织部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党员应当结合每月党日活动,按月及时将党费直接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交纳党费时要持《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证》。党员因生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或是外出时间较长等特殊原因,本人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预交或者委托其亲属及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预交和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党员交纳的党费由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收缴。党费既可以现金方式交纳,也可以探索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手段交纳。收缴党费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设党小组的支部,应由党小组组长负责收缴;设支委会的支部,应由支委组织委员负责收缴;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应由支部书记负责收缴,并按规定填写《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收缴簿》。不能安排非中共党员人员向党员收缴党费。
第十六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三章 党组织党费收缴
第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按规定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基层党组织上缴的党费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按时一次性足额汇入学校党费专用账户,并将交纳明细表交送党委组织部留存。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每年按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0%上缴省委教育工委。
第十九条 上缴省委教育工委的党费,每年于6月底前将上半年党费一次性足额汇入省委教育工委党费账户,12月底前将下半年党费一次性足额汇入省委教育工委党费账户。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可以留存党费,基层党支部不留存党费。
第二十一条 上缴党费不得少缴或拖延。对不足额或不如期缴纳的,学校党委要进行催缴。被催缴的党组织自接到催缴通知之日起,须于30日内将所欠党费上缴,并书面报告欠缴原因。催缴不缴的,要通报批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二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应当勤俭节约、充分发挥党费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4)党内表彰所需费用,包括购买或制作奖状、荣誉证书、奖牌、奖章、奖品的费用,表彰大会会议资料的印刷费用、会议室和交通工具的租赁费用等,也包括必要的现金奖励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养考察表、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费簿、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党员徽章等费用。(6)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包括用于对老党员的定期生活补贴,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因公牺牲党员家属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及发放慰问物品的费用。(7)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8)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校党委在留存党费中向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的党费,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等。
第二十四条 校党委每年按离休、退休党支部党员实交党费数的50%上交教育工委,留存50%全部划拨给离休、退休党支部,作为支部活动经费使用。
第二十五条 校党委每年年初按在职教职工党员上一年度实交党费金额的30%下拨给各党支部。各党支部根据实际做年度党费预算,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下级党组织可以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党费,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可以向下级党组织下拨党费,重点向工作成效突出的党组织和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级党组织对上级党组织下拨的专项党费,应当形成使用情况专题书面报告并及时上报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七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经集体研究同意的使用项目,可按一次性使用、划拨金额的大小,实行分级授权审批。每项党费支出,都要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批件齐全,手续完备。
第二十八条 党费使用前,使用党费总支(支部)需填制《党费使用预算表》(见附件2),经总支(支部)书记签字把关,再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党费使用原则、范围进行审批(5000元以上需由分管校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需由党委书记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使用。党费使用后,以转账方式划拨党费至商用账户的,必须提供正规发票,并在发票上签署经办人姓名。发放现金必须制作现金发放表,包括发放名目、时间、数额等,需经办人、领取人签字,并留有领取人联系方式。使用党费总支(支部)还需填写《党费支付申请及报销审批单》(见附件3),并将发票按要求粘贴在报销审批单背面,由各党总支(支部)书记对使用经费的发票初审签字,经党委组织部签字审批后,方可报销;一次性超过5千元的支出,需请分管校领导审签,一次性超过1万元的支出,需请党委书记审签。
第五章 党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党费由校党委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党费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应当分开。党费的业务管理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财务管理由校财务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从事党费财务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每月与银行对一次账,党委组织部每月与财务处对一次账,同时核查党员交纳党费数额,建立党费收支电子台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单独设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后,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校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者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每半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取消其当年所有评先评优资格;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按照党费使用原则和范围,制定党费年度收支预算,经党委会讨论通过后,刚性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党委组织部每年对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1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向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提交报表和报告,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广播电视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辽电大党发〔2018〕10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党费交纳明细表
2.党费使用预算表
3.党费支付申请及报销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