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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3日 编辑 :党辉

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办法(修订)

辽开大党发〔2024〕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组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以及省纪、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辽组通字〔2012〕37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申领出入境证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公境〔2003〕27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切实加强学校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学校登记备案人员包括:在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包含非领导职务干部)、离(退)休厅级以上干部、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及其他重要岗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自愿放弃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许可的“裸官”配偶、子女的“绿卡”。

第四条  备案人员所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党委组织部统一集中管理。应由专人管理、专柜存放,建立备案人员台账、证件持有及使用情况台帐,及时登记证件办、遗失、作废、注销以及使用、归还情况。

第五条  按上级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备案,及时更新备案人员信息库。由于新入职、离职、新提拔、职级变动、岗位调整、退休、去世等原因引起的信息变动,相关部门应在变动情况发生后7日内填写《国家工作人员信息变动报送表》(附件1)报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和信息变更。相关人员应在信息变动后7日内将本人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到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在职备案人员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时需履行如下程序:

1.进行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规章制度及外事纪律要求教育;

2.填写《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的函》(附件2),经党委组织部部长和党委副书记审批后,加盖党委组织部公章。

第七条  在职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一般从严掌握,申请领取出国(境)证件时需履行如下审批程序:

1.签订《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纪律承诺书》(附件3);

2.出国(境)探亲的,应附对方邀请函(信函如有外文需要有中文翻译稿),并亲笔签名;

3.出国(境)旅游的应附旅行社证明(注明出国境人员基本信息、出境时间、途径地点、费用来源等信息),加盖旅行社公章。自由行可不提供;

4.因病确需到国(境)外治病的,需提供主治医师的诊断证明,并注明治疗时间,加盖有效印章;

5.备案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时,如在工作期间内,需先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并将《请假审批单》复印件交党委组织部备案。

6.处级以上在职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时,应同时履行《辽宁广播电视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外出报批报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报批报备程序,需将报批报备单复印件交党委组织部备案。

7.填写《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使用审批表》(附件4),经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党委组织部部长和党委副书记进行审批,加盖党委组织部公章。

第八条 离(退)休厅级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申请领取出国(境)证件时,需履行第五条和第六条的程序(其中《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使用审批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栏目不需要签字),同时还需本人向学校党委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本人基本情况、原职务、退休时间、因私出国(境)的理由和出国(境)具体时间、地点,在境外停留天数,费用自理等,并亲笔签字。由学校党委认真审核、研究同意后,向省委组织部报送请示,经省委组织部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九条 新办理的证件自签发日起10日内交回党委组织部统一保管。

第十条  出国(境)后应在回国(境)10天内(以国家边检部门加盖的入境章时间起算),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回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同时填写《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借出证件交还登记表》(附件5)。对虽经审批同意但因故未能如期出国(境)的领导干部,超过预定出国(境)日期15天的,也要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回党委组织部。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收缴因私出国(境)回来人员的相关证件后,要对其出国(境)的时间和路径等情况认真审查。对违反规定私自延长出国(境)时间或改变路线的,以及不按时交回证件的,本人要做出书面说明,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情节较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丢失、过期换发或补办的,备案人员要及时向组织部报告、登记,并将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证件挂失、注销、作废等回执证明材料交回组织部存档。新证件办好后自签发日起10日内交回组织部保管。

第十三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有效期满,备案人员离职或去世的,以及因岗位变动已不在备案人员范围内的,应及时撤销备案并将证件交还本人或家属。领取人填写《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返还登记表》(附件6)。

第四章  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  备案人员在出国(境)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出行纪律,保持通讯畅通,严格执行已审批的出行计划。因特殊原因出行计划变动,应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变更出行计划。

第十五条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在国外长期居留证(绿卡)、赴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在本《办法》下发前已经办理的,要主动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其中,省管干部同时要向省委组织部报告。

第十六条  备案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对于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不按规定履行出国(境)审批手续和证件报告登记制度、违规办理出国(境)证件、擅自滞留国(境)外、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的人员,将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将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一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此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和辽宁省公安厅等上级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此办法自布之日起实施。《辽宁广播电视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办法(试行)》(辽电大党发〔20188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国家工作人员信息变动报送表》

2.《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的函》

3.《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纪律承诺书》

4.《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使用审批表》

5.《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借出证件交还登记表》

6.《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返还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