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规定(试行)
辽宁开大团发〔202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以下简称 “推优”), 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为保持和增强共青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共青团 “推优”工作,有效提升青年党员质量,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和学校党委《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推优”工作应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和各级党组织共同参与下进行。团组织既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成为党的发展对象, 也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
学校各级团组织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夯实 “推优”工作基础。全体团干部应加强学习, 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 规范“推优”程序, 强化培养过程, 提高“推优”能力。
第三条 学校各级团组织应当把“推优”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认真落实“28 周岁以下青年学生入党, 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 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 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学生党员的主要来源的要求”。
28至35周岁青年教师入党, 一般应听取所在学院团总支或学校团委意见。
第二章 推荐对象和推荐条件
第四条 年满18周岁的优秀共青团员,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 优先由团组织推荐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五条 推荐对象应有1年以上的团龄。党的发展对象“推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团支部团员人数的20% , 可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每次推荐有效期为2年。
第六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 原则上应当是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 应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 真正把团员中的先进分子推荐给党组织。
第七条 党的积极分子的“推优”的基本条件是:
(一) 政治思想上先进。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高扬理想信念旗帜, 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坚决拥护党的领导,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坚定对党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违背党中央精神的错误言行, 积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坚持传播党的政策主张, 主动面向身边青年开展思想引领工作。
(二) 道德品行上先进。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自觉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 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气。积极锤炼高尚品格, 践行和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主动成为注册志愿者, 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主动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 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积极联系青年, 热心帮助他人。
(三) 发挥作用上先进。励志勤学、敏于求知、增长才干, 不断提高与时代发展和事业要求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 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爱岗敬业, 脚踏实地履职尽责, 立足岗位争先创优。勇于到条件艰苦的基层、国家建设的一线、项目攻关的前沿经受锻炼, 艰苦奋斗。有探索真知、求真务实的态度, 在立足本职的创新创造中不断积累经验、取得成果。积极参加团组织的活动, 对团组织交给的工作认真负责, 积极为团组织工作出谋划策,在团员青年中能起到表率作用。
(四) 执行纪律上先进。积极向共产党员标准看齐,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坚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在尊法学法守法 用法中做表率。模范遵守团章团纪, 认真执行团的决议,自觉履行团员义务, 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团的活动。带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五) 团的组织关系转入我校“智慧团建”中或经团委批准按线下进行管理。
(六) 完成“第二课堂成绩单”教学任务和“青年大学习”的学习任务。
(七)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八条 党的发展对象的“推优”的基本条件是:
(一)符合党的积极分子的“推优”的基本条件,经过党的积极分子的“推优”程序和1年以上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考察,通过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
(二)学习成绩不得有3科及以上补考或重修。
(三)全面履行团员义务,按时缴纳团费,参加三会两制一课。参加上年度团的组织生活会的,民主评议为合格及以上。
(四)采取积分评议制度,个人积分达到10分及以上。具体分值为:
1.先进及优秀荣誉称号。先进及优秀个人荣誉称号,校级3分、市级4分、省级5分、国家级6分。先进及优秀个人荣誉称号包括: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其他个人荣誉称号。
先进及优秀集体荣誉称号。经认定,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积极参与申报工作,校级1分、市级1.5分、省级2分、国家级3分。先进及优秀集体荣誉称号包括:先进团组织、先进班集体、优秀社团等其他集体荣誉称号。
2.奖学金。个人奖学金校级一等奖学金4分、二等奖学金3分,三等奖学金2分;市级4分、省级5分、国家级6分(其中,国家励志奖学金3分)集体奖学金按个人奖学金的四分之一赋分。
4.活动比赛。个人活动比赛,学院级一等奖2分、二等奖1.5分,三等奖1分,优秀奖0.5分;校级(以学校党委公章、学校公章、学校团章公章为准)一等奖3分、二等奖2.5分,三等奖2分,优秀奖1.5分;市级一等奖3.5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5分,优秀奖2分;省级一等奖5分、二等奖4.5分,三等奖4分,优秀奖3分;国家级一等奖6分、二等奖5.5分,三等奖5分,优秀奖4分。
集体活动比赛,涉及排名的集体活动比赛获奖按个人比赛分值赋分,并按第一位为1,第二位为0.8,第三,第四共同分配 0.5,第五及以后为0.3计算。共同参与活动的集体活动比赛按个人比赛分值赋分,并按1计算。
5.社会实践。参加“三下乡”“返家乡”及团委开展其他社会实践,提交调研或总结,考核合格2分。
6.志愿服务。注册成为辽宁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累计达到40小时2分,每超过10小时按另赋0.5分,最高认定100小时赋5分。以志愿辽宁或到梦空间系统赋分为准,并提供参加志愿服务证明材料。
7.学生干部。经考核合格以上,班级干部、学生社团干部1分;校自管会主席团成员、学院团总支副书记2.5分、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2分,其他成员(见习或志愿者除外)1.5分;学校团委副书记4分、学校学生主席团成员3.5分,其他成员(见习或志愿者除外)3分;团省委、省学联挂职干部4.5分;团中央、全国学联挂职干部5分。以最高职务赋分,不叠加赋分。
8.青马培训。参加学院青马培训并结业1分;学校青马培训并结业2分;市青马培训并结业3分;省青马培训并结业4分;全国青马培训并结业5分。
9.优秀成绩单。获得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优秀成绩单2分。
10.社团活动。积极参加学校学生社团活动,取得所在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推荐信1分。表现特别优秀的,经团委批准2分。
11.好人好事。经学校认定,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其他好人好事3分。
12.其他方面。经学校认定,在其他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经团委审批后赋分。
各级团组织按从高至低分值向党组织推荐,分值高的优先推荐。积分评议由班级团支部委员会、团总支组织部、团委组织部安排专人进行审查积分评议证明材料,并上报上一级团组织。
第九条 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 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的; 传播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的;不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不得列为“推优”对象。
第十条 各级团组织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 加强团员的日常教育, 加强政治理论教育, 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 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帮助团员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 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 端正入党动机, 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的信念。
第十一条 加大对“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学员的培养力度, 积极推荐优秀“青马工程”学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青马工程”学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 培养期间参加的理论学习、社会实践等课程应当记入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材料中。
第三章 “推优”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校团委每年根据校党委年度党员发展计划制定入党积极分子对象和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计划,统一部署全校的“推优工作”,并对团总支、团支部的“推优工作”实行监督,确保“推优”工作标准严格、流程规范。
第十三条 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应及时向团支部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诚信承诺书。申请党的发展对象推优人选提交获得积分有效证明材料。特殊情况下,由团支部书记或其他支委代为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团支部委员会组织审查团员的申请,符合推荐条件的,将推荐人提交团支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会议由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上级团组织负责“推优”工作的监督考核,确保“推优”工作标准严格、流程规范。团支部将“推优”过程及结果记入《团支部工作手册》。
团员认为符合推优条件,团支部不受理申请或驳回申请的,可向团总支申请复议,复议结论为最终推优审查结论。对复议结论还不认可的,可以通过“青年之声”信箱向校团委进行申诉。
第十五条 团支部召开推优大会,产生推荐人选。“推优”大会的流程是:
(一)开会前,清点参加“推优”大会的团员人数, 须有多半数参会人员到会方可进行。
(二)介绍符合“ 推优”条件的推优人选情况和参选条件。
(三)候选人从思想政治、道德品行、作用发挥、执行纪律等方面进行自我评述,重点介绍入党动机和接受培养教育的体会认识。
(四)参会人员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评议,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的候选人,进入考察环节。在民主评议票上标注对被推荐人意见或建议,民主评议结束后当场公布评议结果。
(五)团支部委员会对照“推优”条件和“推优”规定对推选出的候选人进行考察, 考察不唯票, 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 提出组织意见, 形成书面材料。
(六)团支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本级或上级团组织反映。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上报团总支组织部审查。
第十六条 团总支组织部在收到团支部提交推优人选考察材料后,要广泛征求学院学工党支部、辅导员、教师、学生意见,确定推荐对象人选,提交团总支委员会审批。团总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团委组织部审查。
第十七条 校团委组织部应在1个月内进行审查,报送校团委审批。审批后,发给“推优”编码。校团委完成推优程序后,应及时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抄送推优结果。学院团总支向学院学工党支部移交推优材料。经党组织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或党的发展对象, 由团总支向团支部通报传达。
第十八条 建立党、团组织联合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机制。团组织应配合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工作, 协助开展每季度一次的考察, 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党组织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高中时期已经是入党积极分子或经入党积极分子“推优”的,所在团总支要了解其在高中的现实表现和查阅高中时期推优材料,对手续齐全,程序完备的,应予承认。对情况不清和材料不全的,由所在团总支与其高中团组织进行联系,补全有关材料。不能补全的,不予承认。
高中时期已经是党的发展对象或经党的发展对象“推优”的,需要按照本规定重新进行“推优”确认,原有材料装入推优档案。
第二十条 “推优”时间一般集中在每年的3月、9月、12月进行。各团支部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上级团组织要及时进行审批。
必要时,学生社团团支部或其他临时团组织经团委批准,可向党组织推荐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
未经过推荐程序的团员不能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党员发展对象。
第四章 推优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推优”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严肃进行。全校各级团组织应当主动争取党组织的关心和支持, 加强推优入党工作的谋划、统筹和指导, 每年年底向上级团组织和本级党组织报告 “推优”工作情况。在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时,要注意听取团总支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推优入党工作要接受团支部全体成员的监督,各成员有权利和义务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在“推优”工作过程中, 严禁亲亲疏疏、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于出现违反纪律的团员, 取消其“推优”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 情节严重的, 给予纪律处分。各级团组织在“推优”过程中发现违反规定或程序,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推优”工作是共青团核心工作,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校团委把“推优”工作纳入共青团工作的日常考核中,并作为评选红旗团总支和红旗团支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校团委和团总支要建立健全“推优”档案管理,由组织部配备专人负责,保证推优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连续性。团总支要在团员毕业时,要将推优材料装入团员档案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辽宁电大团发〔2020〕008号文件《辽宁广播电视大学 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规定(试行)》,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