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校属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辽开大字〔202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校属企业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校属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属企业是指由学校申请成立的,利用学校有形和无形资产以及其他学校资源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
第三条 学校对企业各种形式形成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应当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属于国有资产。学校作为出资人,依法行使相应职权,享有相应权益,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校属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对校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学校支持校属企业按政策规定创新体制机制,促进校属企业可持续、良性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校属企业管理委员会。校属企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人事、资产、财务、审计部门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等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校属企业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代表学校对校属企业行使监管职责。依法制定或参与制定企业章程、选择管理者和参与企业重大决策,指导和协调校属企业的管理工作;
(二)代表学校监督各校属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保障学校权益;
(三)检查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审定学校与各校属企业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负责组织实施校属企业经营目标管理的考核与奖惩;
(六)审议校属企业办理变更、合并、分立或注销等事宜;
(七)审议校属企业管理层及有重要贡献员工的奖励方案。
第七条 校属企业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校属企业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经营与日常管理
第八条 学校校属企业产权归学校所有。校属企业应当接受学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考核。校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由学校聘任,按照学校干部任免的相关规定执行。企业内设机构人员由企业自主聘任。
第九条 校属企业实行全额成本核算,利用学校人员、有形或无形资产等资源,均采取有偿使用的原则,按相关规定向学校上缴有偿使用费。
第十条 校属企业实行合同经营目标管理。各企业应制定年度经营目标、任期目标和长远发展目标。企业法定代表人须与学校签订经营管理协议书,校属企业管理委员会对企业完成合同情况进行年度期满考核。
第十一条 校属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等,如实反映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校属企业必须接受学校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全面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校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校属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校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拥有企业章程和校办企业管理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的职权,根据企业发展计划和经营目标,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严格遵守各项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经营管理目标责任。
第十三条 校属企业要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校属企业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企业档案专人负责,各类档案及时归档。企业档案包括管理档案、人事档案、财务档案等。人事档案、财务档案等重要档案要送交校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校属企业(除企业经营业务所需的投标保证金或保函、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外)未经学校校属企业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外以实物或者资金进行抵押、担保,不得自行将企业资产出让和买卖,不得向第三方借贷、炒股或进行其他风险投资。
第十六条 校属企业在合同所赋予权限以外的任何重大决策,在事前向校属企业管理委员会报告,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校属企业要严格规范使用校名校誉,有效保护学校知识产权,未经学校批准,一律不得冠用校名。
第十八条 校属企业要始终加强党的组织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校属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完善董事会、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选派按学校有关规定和学校干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直接出资企业对外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转让财产,进行捐赠等重大事项,须经企业内部审批程序和经校属企业管理委员会研究审议后,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相关规定,提交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学校直接出资企业要不断完善校属企业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报校属企业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校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
第四章 校属企业的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二条 校属企业办理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合并、分立等变更,应当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提交校属企业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校属企业具备法定解散条件的,应向校属企业管理委员会提出解散申请,并如实说明以下情况:
(一)企业解散的原因;
(二)企业现有在编人员状况(编制、数量)及安置方案;
(三)企业现有资产状况(包括债权债务情况);
(四)企业现有经营状况(包括合同执行情况、有无经济纠纷);
(五)其他应说明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校属企业,学校有权责令其解散清算:
(一)连续三年以上经营亏损、资不抵债,或因其他原因确实难以续办的;
(二)严重违法乱纪或存在其他问题,给国家、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长期无能力或不能按规定时间向学校上缴其资源占用费和分配利润的;
(四)学校从校企整体发展规划决定停办或其他原因申请停办的;
(五)出现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校属企业的注销,由校属企业管理委员会提出处理方案,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六条 校属企业解散应依法成立清算组,负责校属企业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清算组应由校属企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学校审计、财务、人事及相关处室共同组成。企业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报学校确认后,向工商、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在未有审计结论之前,企业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要积极配合相关工作,经学校批准,方可调离原岗位。
第五章 人事与薪酬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校属企业中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人事管理归口学校人事处。在校属企业工作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调整,由学校按有关政策办理并记入个人人事档案。在校属企业工作期间,其学校事业编制的身份不变,工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发放。
第二十八条 校属企业自主招聘的人员,其聘用、辞退以及内部工作岗位的调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企业自行决定。自主招聘人员的工资、奖金、保险等均由企业自理。
第二十九条 校属企业工资总额的发放须与企业实现的经济效益、上缴利润和资产保值、增值挂钩,企业领导薪酬发放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发放标准由校属企业管理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目标考核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条 校属企业实行经营目标管理年度考核,由校属企业管理委员会负责考核。经营目标管理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的发展目标:企业经营的社会需求和市场占有情况,企业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企业对教学、科研工作的贡献,企业的廉政和文化建设情况等。
(二)企业的质量目标:企业的品牌建设情况,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状况,产品和服务的社会认可度,行业获奖情况等。
(三)企业的效益目标:企业年度经营收入情况,实现利润、上缴利润指标的完成情况,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对于校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任期考察和年度考核,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校属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校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学校按照管理权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和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校属企业工作交接管理
第三十四条 校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因离任或任期届满等原因发生岗位变动时,应当在保证企业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办理相关交接手续。特殊情况下,交接工作不能按常规办法进行时,为保证企业资产不流失,国有资产管理处可报请主管校长批准,会同相关部门联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直接出资企业通过核定企业的经营指标、监督企业日常经营状况、考核企业年度经营效益等方式进行监督。直接出资企业须每半年向校属企业管理委员会报告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状况。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校属企业进行财务检查或专项审计。学校直接出资企业的下属全资、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届满或中途离任,须对其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 对于违反国有资产和校属企业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学校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与有关国家和上级部门政策、法律、法规等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和上级部门文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辽宁广播电视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校属企业管理办法(试行)》(辽电大字〔2020〕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