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辽开大字〔2026〕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确保采购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或受托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采购的工程类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学校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以确认其所提供货物、服务和工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及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 采购合同是履约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履约验收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前提下,依据签订的合同(含合同附件)、补充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等进行。采购部门和供应商必须全面、准确、及时地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在履约过程中确需变更(含工程建设内容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根据采购项目金额的管理权限,须经学校或省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上级部门对履约验收有特别要求的,按上级部门要求执行。
第五条 履约验收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约、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应验必验、验收必严、违约必究。
第六条 履约验收工作所发生的邀请专家费用、委托专业机构服务等相关费用,由验收组织部门承担。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验收不合格,需再次验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第二章 履约验收相关主体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采购履约验收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履约验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审定学校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制度;
(三)研究决定学校采购履约验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检查学校采购履约验收工作。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采购履约验收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制度;
(二)组织成立学校采购履约验收小组或委托专业机构按照规定开展验收活动;
(三)组织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协调解决验收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四)负责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验收资料归档管理。
第九条 履约验收小组是履约验收工作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客观公正独立地发表验收意见;
(二)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标文件、采购合同和样品(如有)等依据进行履约验收;
(三)遵守履约验收工作纪律,服从现场管理,保守工作秘密;
(四)出具验收意见并在履约验收书上签字确认;
(五)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 采购部门作为项目履约验收的直接相关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
(二)负责组织实施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初验,初验不合格的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
(三)负责向学校提出复验申请,并协调供应商准备履约验收;
(四)负责现场配合履约验收小组开展验收工作,对履约验收结论进行确认;
(五)负责对设备的合格证、保修证、说明书等相关资料归档管理,实施付款、资产登记等后续工作;
(六)如发生学校首验未通过,需要再次申请验收的,应向项目分管校领导汇报整改情况,出具整改报告后,方可再次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 学校相关归口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参加相关项目履约验收工作,其中:
(一)后勤基建处:参加涉及房屋修缮、装修、改造等与本部门职能相关采购项目的验收;
(二)保卫处:参加涉及消防、人防等与本部门职能相关采购项目的验收;
(三)教务处:参加涉及教学资源、实训室建设等与本部门职能相关采购项目的验收;
(四)图书馆:参加涉及图书、电子资源等与本部门职能相关采购项目的验收;
(五)信息技术中心:参加涉及信息化建设等与本部门职能相关采购项目的验收;
(六)其他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范围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作为采购项目实际应用主体,负责履行采购项目实际应用全流程管理职责,牵头落实项目落地应用、日常运维及效果验收相关工作。
第三章 履约验收组织形式
第十三条 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分部门自行组织履约验收和学校组织履约验收两种形式。
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部门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由采购部门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验收小组由采购部门自行组织成立。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学校统一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验收小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成立。
第十四条 对于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因项目自身特点等特殊情况,符合以下情形的项目,可根据合同及相关文件约定按照学校内部控制制度要求,由采购部门自行组织验收:
(一)学校无法组织现场、集中、及时履约验收的项目(主要包括:教材采购、图书期刊数据库远程访问、安保服务、物业服务、通勤服务、维保服务、网络专线租赁、工程配套的勘察设计、图审清单、监理、审计、可研报告编制等);
(二)按实施进度阶段验收付款的工程、服务类项目;
(三)通过辽宁省政府采购平台实施的网上商城、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第十五条 验收小组成员由熟悉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的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学校组织的履约验收,验收小组成员至少有1名校外省采专家库的相关领域专家。前期参与本项目相关采购活动的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以及政府采购回避制度规定的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等,不得作为验收小组成员。对于重大项目,采购申请部门分管校领导需参与履约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对于采购部门和使用部门分离的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时应当邀请使用部门参与验收,并将其作为验收小组成员。大型或复杂的招标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人员参加验收工作。国家有强制性检验标准和要求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履约验收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组织验收的采购项目实行两级验收制度。由采购部门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复验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复验,通过后出具采购履约验收书。
(一)采购部门初验
供应商履约完毕,向项目采购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项目采购部门组织实施初验。
1.成立项目验收小组
项目采购部门成立由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的验收小组,并对项目进行初验。验收小组成员在实施验收前须掌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验收清单和标准,采购文件对项目的技术规定要求和供应商的响应承诺等情况以及合同明确约定的要求,并完成验收所需要的其他准备工作。
2.制定验收方案
验收小组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技术复杂、金额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
3.实施现场验收
验收小组依据验收工作方案、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和要求,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核对、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要详细记载采购清单与标准的核查结果。
4.出具部门履约验收书
项目履约验收完成后,验收小组成员需在部门履约验收书上签字确认,提出验收意见。部门履约验收书应明确所验收项目是否合格。不合格的写明事实依据,并通知供应商限期整改达到合同要求。
5.验收资料归档
项目采购部门完成初验后,应将验收记录、部门履约验收书、验收方案等相关材料作为部门档案资料存档保管。
(二)学校组织复验
1.部门提出复验申请
项目采购部门初验合格后按要求通过学校OA系统网上提报采购项目复验申请,同时需提交采购合同、部门履约验收书、工程竣工报告等相关材料。
复验申请须经项目采购部门负责人确认、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处在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采购部门下达验收通知,明确验收方式、程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2.成立验收小组并组织实施现场验收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验收类型组织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依据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和要求以及部门履约验收书,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核实,提出验收意见并签字确认。验收不合格的应写明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供应商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学校有权拒绝支付采购资金。
3.出具政府采购(或采购)履约验收书
验收结果按程序提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出具政府采购(或采购)履约验收书。
4.验收资料归档
采购项目完成验收后,须将部门履约验收书、政府采购(或采购)履约验收书等资料作为该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为采购项目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5.资产入账
达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入账条件的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办理新增资产登记、入账。工程类项目需办理竣工结算送审。
第十八条 部门自行组织履约验收的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验收结果按程序提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出具政府采购(或采购)履约验收书,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存档备案。线上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要求将政府采购(或采购)履约验收书上传至辽宁政府采购平台。
第五章 履约验收内容及要求
第十九条 采购项目验收内容及要求。
(一)货物类项目验收包括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
实物验收是指依照采购合同、到货清单和实物三者进行数量、品牌、型号的核对;拆箱后货物外观有无破损、浸湿、受潮、变形等;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是否齐全。
技术质量验收指通过运行调试(包括功能调试、技术指标调试、整机统调等)和检测等方法,检查货物的性能指标、技术质量以及提供的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及要求。
货物类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
(二)服务类项目验收主要包括服务要求及质量、服务承诺、安全标准以及人员、设备配备情况等方面
对于服务周期较长的服务项目,组织初验部门应根据项目特点,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并定期组织服务满意度测评,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项目采购部门可建立周期考核机制,加强过程监管,做好检查记录。
(三)工程类项目验收主要包括工期、工程质量及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工程范围及施工要求等方面
初验部门应根据项目具体进展情况,开展原材料进场、隐蔽工程等验收。原材料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后方能进场施工;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对隐蔽验收资料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隐蔽工程施工须留存影像资料)。施工过程的相关验收结果可作为完工验收依据之一。
验收小组应依据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过程验收记录(包括变更记录)对工程的实际数量、质量和技术参数进行认真核对,并在验收报告上如实填写验收情况。
工程类项目验收,除按学校相关验收标准进行外,同时应遵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及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消防、人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专项验收,按照行业有关规范和规定进行专项验收。
第二十条 特殊或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锅炉等)的检验,国家或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由项目采购部门负责,项目采购部门提出复验申请时需一并提交相关检验材料。
第二十一条 验收异常情况处理。
(一)对货物项目验收,发现与合同要求不相符的按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1.货物外包装破损严重可能影响设备外观及使用的情况,采购部门应拒收。
2.货物的名称、型号与合同要求不符的,采购部门应拒收,并要求供应商按合同供货。
3.货物缺少配件或技术资料不齐全,采购部门应要求供应商补齐配件和技术资料,并做好清点工作。
4.货物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的,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并要求供应商提供再次调试、测试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再次调试、测试后,技术指标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以退货或提出其他措施予以解决,并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5.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供货的,应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罚(合同未注明处罚措施的,按国家、行业规定执行)。
(二)对服务项目验收,发现与合同要求不相符的按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1.分期考核过程中,服务项目达不到要求的,项目采购部门应及时与服务供应商责任人约谈,下达整改任务书,督促其立即进行整改,达到考核要求。
2.考核结果达不到服务标准,且无法整改的服务项目,项目采购部门依据合同要求对服务供应商进行处罚(合同未注明处罚措施的,按国家、行业规定执行)。
3.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的服务项目,应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工程项目验收,发现与合同要求不相符的按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1.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达不到施工要求的,项目采购部门应立即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达到整改要求。
2.工程完成质量未达到合同技术要求的,偏差较大的视为验收不合格。偏差较小、影响不大、后果不严重的,由项目采购部门依据合同及时同施工单位沟通,就补偿形式、金额与施工单位协商形成解决方案,报学校审批,并作为补充协议归档备案。
3.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施工,应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罚(合同未注明处罚措施的,按国家、行业规定执行)。
第六章 验收责任
第二十二条 验收小组成员应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并独立提出验收意见。如果验收意见与事实不符,一经发现,学校认定原验收结论无效,另行组织验收。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履约验收责任部门因工作失误影响履约验收工作进度而造成损失的、因把关不严或不按时履约验收而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学校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履约验收流于形式,不进行开箱验收的;存在数量、参数、型号或规格与合同不符的;验收后不进行安装调试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验收或不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影响学校政府采购支付进度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三)在履约验收过程中,接受供应商请托或收受财物而帮助其通过验收的。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综合监察室、审计处等部门依法依规监督履约验收工作。参加履约验收的工作人员在验收过程中发生把关不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学校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省及学校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