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高职教育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修订)
辽开大字〔2026〕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高职教育教学规范化、科学化,明确教师在教学各环节中的职责,规范管理教育教学基本环节,不断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评估指标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师教学基本要求
第二条 在教学工作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传播优秀文化。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强化自身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质量意识、能力意识和纪律意识,按照学校“崇学尚用,敬业敦行”的校训严格要求自己。
第三条 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服从学校教学工作安排,积极承担各项教学工作任务,深化产教融合,开展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恪守学术规范和教学纪律,不借学术探讨、表达之名,突破意识形态底线。
第四条 始终坚持以学生为中心,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在课堂中积极落实课程思政,将立德树人融入教学各环节。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关心、了解、引导学生,用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高尚诚信的品德修养、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严格负责的行为规范去影响学生。
第三章 教师任课资格要求
第五条 校内新教师原则上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参加省教育厅和学校举办的岗前培训,掌握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相关知识技能、职业教育教学方法,熟知高校教师教育教学职责与义务、师德师风规范及教学基本规章制度,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新入职教师给予三年过渡期),经所属学院(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教学任务。
第六条 所有任课教师须经过拟开课程各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训练,并具备任课所需教学能力,经课程承担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担任课程主讲教师。
第七条 校内新教师在首次任课前须按课程标准编写全部教案,经课程承担单位组织的试讲、说课、实践等环节评议合格,由课程承担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任课。
第八条 学校鼓励各专业聘请校企合作企业能工巧匠、劳动模范、技术能手担任兼职教师,选聘条件及组织管理要求参照《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校外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 教学准备
第九条 课程标准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面向全体学生提出的课程学习基本要求,是教学质量检查标准,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课程标准主要内容由课程的性质与地位、课程的目的与目标、课程的具体描述、教学策略与教学方法、评价策略与评价方法、课程实施建议等部分组成。课程标准由教研室主任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课程的要求,在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后组织有经验的教师编写或修订,经教研室主任审查,学院(部门)批准后执行。课程标准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期修订,有国家标准的应按照国家标准执行,课程标准原则上按照教务处发布的模板体例编写,并由学院(部门)存档。
第十条 教材是授课的重要参考资料,课程教材需优先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教材选用及管理具体按照《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教材工作管理办法(修订)》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学期授课计划是教师组织教学的具体安排,任课教师应在熟悉课程标准,研究课程教学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教学校历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授课计划,课程(不含整周实训)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原则上相差不超过一周。授课计划在开课前完成,经课程承担单位教研室主任审查,学院(部门)批准后执行。授课计划应按照教务处发布的模板体例编写,并由学院(部门)存档。
第十二条 备课是教师教学的基础环节,任课教师必须充分了解学情,全面分析教学内容重点难点,进行教学过程设计,完成实训任务准备,做好备课工作。教师在备课过程中要认真研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明确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与作用,正确理解所授课程与其他课程之间的关系,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学校鼓励平行班课程开展集体备课,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集思广益,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统一考试考核方式和内容。
第十三条 教案是教师进行课堂教学的重要依据,是用于指导课堂教学全过程的标准化教学实施方案,一般包括章节名称、学时安排、授课方式、教学目标、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过程、教学方法及手段、课后作业、教学反思等内容。任课教师应在深入理解教学标准及内容后,结合相关教学资料、实训项目任务精心设计编写教案。教案应在开课前完成,采用纸质手写或电子形式,经课程承担单位教研室主任审查,学院(部门)批准后执行,并由学院(部门)存档。教案一般应按照教务处发布的模板体例编写,各学院也可结合教育教学改革需求对教案进行创新性设计。
第五章 课堂教学
第十四条 课堂教学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是学校育人的主阵地之一。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学期授课计划及教案要求组织课堂教学,并遵守《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课堂教学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
第十五条 教师进入课堂要注重仪表,衣冠整洁,上课时做到语言标准清晰,板书书写规范,备有教学计划、教材、教案、学生考勤簿等相关教学资料,无特殊情况,一律站立讲课。教师在每学期首次授课时,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建立师生相互尊重的良好关系,落实学校“开学第一课”要求,并扼要介绍课程目标、基本内容、考核要求、学习方法和教学计划,详细说明出勤、作业、实训以及平时测验等在课程考核中所占的比重。
第十六条 教师应积极研究并采用启发式、研讨式、探究式等教学方法,探索建立新型师生关系,有效调动学生学习兴趣,促进学生积极思考与实践。教师应主动提升信息素养,充分利用人工智能、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优质数字教学资源等信息化教学方法和手段,引导学生自主探究、深度学习及合作学习,促进学生全面和个性化发展,有效促进学生学业目标的达成,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第十七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第一责任人,须采用合理方式检查学生出勤情况,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维持良好课堂秩序,关注学生学习状态,如在教学过程中发现异常,课后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至辅导员。教师应做好授课前的充分准备,保证课堂教学质量,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加强教与学融合,做好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与建设,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院(部门)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八条 教师应加强课程思政建设,紧紧围绕坚定学生理想信念,以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爱人民为主线,围绕政治认同、家国情怀、工匠精神、技能报国、文化素养、法治意识、道德修养、绿色环保等重点内容优化课程思政内容供给,在教学过程中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法治教育、劳动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
第十九条 为保证良好教学秩序,教师不得私自调课、代课、停课,如遇突发情况,应及时做好必要的应对措施。具体按照《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教育教学调课、代课、停课管理规定(修订)》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教师应注重教学反思,及时听取学生、同行、督导对课程教学的意见与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改进,提高学生满意度。
第六章 辅导答疑和作业
第二十一条 辅导答疑是教师在课外进一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了解课堂教学效果与学生学习情况的一种方式。课外辅导答疑可采取线上答疑或现场集中答疑形式。
第二十二条 辅导答疑不仅要解答学生学习课程的疑难问题,而且要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培养学生正确的思维方法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教师必须按照课程标准要求授课,并配合课堂教学内容布置一定的作业,拓宽学生知识面,启发学生思维,培养学生能力,检验学生学习效果。课外作业可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
第二十四条 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及时,所布置的作业应全部批改。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认真完成作业,对作业潦草、马虎等情况应退回令其重做,对抄袭作业者,应严肃批评。
第二十五条 作业成绩是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作业成绩可占课程总成绩一定比例,教师应做好每次作业成绩登记,并妥善保管成绩记录。教务处、教学质量办公室、各学院(部门)须不定期抽查学生的作业,以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和教师批改作业情况。
第七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六条 实践教学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联系实际进行技能培养训练、激发创新思维、提高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实践教学分为实训和实习。教师应从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拟定实践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学标准,实践教学应在课程标准中应注明。实施实践教学时要遵循学生的认知规律,对接企业岗位标准、工序流程、典型项目,创设多样化教学场景,全面系统地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及创新能力。
第二十七条 实训是指使用校内实训场所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担任实训教学的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标准组织开展实训教学,开课前要拟定实训教学计划,设计实训项目,不得擅自减少实训项目、学时和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实训教学要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承担实训教学的教师应在学期结束前,将下学期实训课程安排上报教研室主任,做好实训耗材采购申请工作,经学院(部门)审核后,根据库存量确定采购计划后规范采购。
(二)实训教学前,实训教师应对实训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对学生进行实训室安全教育并进行准入测试,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不受损害。
(三)实训开始前,教师应提前告知学生所要进行的实训项目,并严格要求学生认真做好预习或准备工作,充分理解实训原理与操作规程,统一穿着实训服装,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措施,了解安全注意事项。
(四)实训教师应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全面把握实训中可能遇到或出现的问题,做好仪器、设备、材料等各项准备工作。
(五)实训教学过程中,教师必须在场进行巡回指导,不得擅自离开指导岗位,并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训纪律、操作及安全规范,指导学生正确使用设备器材,不浪费耗材,及时解决学生在实训中遇到的问题,观察和记录学生技能掌握情况,并确保实训教学安全。
(六)实训结束后,教师要检查实训设备情况和使用记录填写情况,组织学生开展实训场所的整理、整顿与清扫,及时做好损坏设备器材的登记工作,并上报学院(部门),安排及时维修。如果因学生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损坏的,协助学生办理有关赔偿事宜。
(七)实训室管理人员要定期对实训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详细记录维护保养内容、日期、有效期等关键信息。
(八)在易燃、易爆、有毒、有电等实训教学场所进行实训教学时,教师必须了解安全防范措施,熟练掌握相关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参与相关部门举行的消防演习和应急演练。
(九)在校外实训场所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需要由课程承担单位派出教师参与指导,确保学生安全。
第二十九条 实习是指在校外实训基地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主要包含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具体按照《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文件执行。
第八章 毕业设计
第三十条 毕业设计的选题应符合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体现专业知识结构、技能要素及实践训练内容,能够达到实践和研究能力培养的目的,符合专业培养方案中对素质、能力和知识结构的要求,能够理论联系实际,有利于巩固、深化和扩大学生所学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一条 指导毕业设计的教师原则上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指导教师应认真负责,严格要求,以保证毕业设计的水平和质量。鼓励聘请企业专家担任指导工作,与各专业校内教师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指导任务。
第三十二条 学生确定毕业设计选题后,经指导教师审核通过,方可制订工作计划。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收集和查阅文献资料,帮助学生完成方案确定、理论分析、图表图画、数据处理、设计制作等工作,并跟踪设计进度,审阅初稿,给出修改意见,直到学生完成定稿或成品。
第九章 课程考核
第三十三条 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具体形式在课程标准中确定。教师应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特点和不同课程的课程标准要求,采用合适的评价方式。教师应积极采用过程性评价、多元评价等方式,发挥课程考核的检查功能、反馈功能、激励功能和导向功能。
第三十四条 学校课程考核具体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章 教学纪律
第三十五条 教师须严守教学纪律,确保课堂政治安全,不得在课堂教学及其它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言论以及其他错误思想和观点,不得开展宗教活动,不得进行有悖于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
第三十六条 教师须主动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在正常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已安排的教学任务。
第三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提前5分钟进入教室,做好上课准备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准时上课、下课,不能擅自离开教学现场,除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教学外,原则上不得使用干扰教学秩序的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
第三十八条 任课教师须严格按照课程标准规定的内容和课程授课计划拟定的进度实施教学,不能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
第三十九条 任课教师是课堂教学过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教师要增强安全意识,树立尊重生命、以学生安全为本的教育教学安全理念,确保各项教学活动在保障学生安全的前提下运行。任课教师须根据专业和课程特点做好教学过程的安全教育工作,监控课堂安全状况,并做好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十一章 教学考核与评价
第四十条 任课教师教学考核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主要内容。着重考核教师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和工作成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教学活动,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一条 学校每学期开展教师教学工作情况考核,各学院(部门)应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评价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任课教师应主动配合学校开展教学考核与评价工作,虚心听取教学督导及同行教师意见,正确对待学生、学校和学院(部门)评教结果。
第四十二条 各学院(部门)、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共同负责教师教学工作的布置、检查、管理、指导等工作内容,同时也负责教学质量的检查和监控,并负责对质量检查和监控的结果进行整改和建设。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应定期督导课堂教学情况,并组织开展学生评教;教务处应定期检查教师教学秩序,抽查作业布置及批改情况、教案及教学资料准备情况。
第四十三条 各学院(部门)要组织教师定期开展学习和研讨活动,做好学期及课堂教学总结工作,及时吸取教训,推广经验,不断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创建优良教风。
第四十四条 督导听课制度是促进教学水平提高的重要手段。各学院(部门)要组织教师开展听课、评课活动,每次听课要如实填写《听课记录》,并将听课意见反馈给任课教师。
第四十五条 各学院(部门)对学生、同行教师与督导反映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必须及时告知、进行谈话,限期改进教学,对于改进不力的教师,应取消其任课资格。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方面表现优秀的教师,学校根据教学评价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优评先,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 凡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教师,学校有关部门和学院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教师按教学事故处理。教学事故具体按照《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承担学校高职教育教学工作的各类教学人员。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辽装院发〔2013〕56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工作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施行前已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