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放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资助及成果奖励办法
辽开大字〔2021〕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学校科研人员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知识创造价值、价值创作者得到合理回报的良性循环,促进学校科研水平的持续提升,依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辽宁省委组织部等五厅局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和《辽宁省高等学校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科研人员(即我校在编、聘用合同制科研人员)。
第三条 科研资助是指学校为促进、保障我校科研人员承担的在研科研项目正常开展,而给予的专项科研经费资助。科研成果奖励是指对我校科研人员已取得的符合奖励范围的科研成果,以及参与学校相关科研活动等给予的奖励。
第四条 学校科研资助及奖励的科技活动、科研工作及其成果应当对学校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传承文化等有积极促进作用,对于经学校科研处组织认定不具有促进作用的,不予资助和奖励。
第五条 学校科研资助及成果奖励工作由科研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科研资助
第六条 科研资助的类别和标准
(一)对于通过立项等方式获得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科研经费资助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原则上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并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管理及使用。
对于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资助金额超过5万元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参照年度科研经费预算情况适当给予配套资助,但不得超过1:1的资助比例。
(二)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虽未提供科研经费资金支持,但对学校明确提出配套资金资助要求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原则上应按照要求给予配套资助。
(三)对于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没有资金资助及配套要求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根据项目级别予以资助,纵向科研项目级别规定见附件1:
对国家级A类重大项目资助25万元,重点项目资助15万元,其他项目资助10万元;
对国家级B类重大项目资助15万元,重点项目资助10万元,其他项目资助5万元。
对省部级A类重大项目资助5万元,重点项目资助1.5万元,其他项目资助1万元;
对省部级B类重大项目资助3万元,重点项目资助1万元,其他项目资助0.8万元;
对省部级C类重大项目资助2万元,重点项目资助0.8万元,其他项目资助0.5万元。
对市厅级重大项目资助0.5万元,重点项目资助0.2万元。
(四)科研人员获批的纵向科研项目,涉及学校给予配套经费资助的,其资助额度可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相关规定,依据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五)对于科研人员承担校本科研项目的资助标准,依照学校《校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及《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科研资助的程序
项目负责人可自立项通知正式下发之日起(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有经费拨付的自经费到账之日起),根据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科研预算管理等相关规定,在规定的额度范围内,在科研部门的指导下填写科研预算表,并视经费到位情况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第三章 科研成果奖励
第八条 上级评选科研成果获奖奖励标准
对于经学校科研部门统一组织申报,获得上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哲学社会科学奖、科研成果奖等相应级别的科研成果,学校对项目组给予奖励,科研获奖级别认定标准见附件2,奖励标准见附表1:
附表1:科研成果获奖奖励标准
获奖级别 |
获奖等次及奖励额度(单位:万元)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30 |
15 |
5 |
省部级A类 |
6 |
4 |
2 |
省部级B类 |
2 |
1 |
0.5 |
省部级C类 |
1 |
0.5 |
0.2 |
第九条 提案建议 (资政报告)奖励标准(附表2)
项目类别 |
奖励额度(单位:万元) |
得到时任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且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以正式公文方式采用的提案建议 (资政报告)。 |
5 |
得到时任国家有关部委主要领导人肯定性批示,且被国家部委、人民团体以正式公文方式采用的提案建议或资政报告。 |
3 |
被中共中央办公厅《专报》《观点摘编》,《新华社内参》,教育部《专家建议》,中共中央统战部《零讯》 采用的提案建议或资政报告。 |
得到时任省级主要领导人肯定性批示,且被省级党委、省级政府、省级人大常委会、省级政协委员会以正式公文方式采用的提案建议或资政报告。 |
1 |
第四章 科研奖励的工作程序
第十条 科研资助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开展。
第十一条 科研奖励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二条 科研奖励实行申报登记制度,凡未申报的不予资助和奖励。
第十三条 科研奖励工作每年3月开展,集中受理上一年度各类科研成果奖励申报,奖励范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科研成果和参与的科研工作。
第十四条 申报和发放科研奖励的程序如下:
(一)每年3月份,科研处下发开展科研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科研人员根据通知要求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科研奖励申报表,并同时提交相关原始材料。
(二)各二级部门审核、汇总本部门人员科研奖励申报材料后,将个人申报表、部门汇总表及各类科研成果证明材料,报学校科研处登记。逾期不予受理。
(三)科研处汇总、核实后,予以公示。有异议的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经主管科研工作校领导批准后,学校发放科研资助、奖励。
(五)科研处将完成登记的成果等材料归档,成果原件退回作者本人。
第十五条 凡申请科研资助、奖励的科研成果及项目必须提供足够的原始材料以及证明项目意义或成果水平的有关资料。
(一)获奖科研成果须提供获奖证书和成果原件及复印件。
(二)科研项目须提供课题任务书、课题研究报告和结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横向科研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经济效益证明等。
(三)提案建议 (资政报告)被采纳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第十五条中所需材料只能出具证明的无效。科研处在资助、奖励工作结束后将原件退还给本人,由本人保存,学校需要时,科研人员有义务提供上述原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对同一年度内的获奖科研成果不重复奖励,如果一项科研成果在多处获奖,按最高一项计算。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学校科研奖励的,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一经核实,一律撤销奖励并由学校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资助、奖金均用于成果所有权人及项目组,由成果所有权人及项目负责人按照成员贡献大小自主分配。所有奖励金额均为税前金额,获奖者收入所得税由个人承担,财务处根据国家规定代扣代缴。
第二十条 因客观原因延误而没有及时受理的资助、奖励可在下年度补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能涉及的科研资助、奖励内容,由科研处根据具体情况提请学术委员会和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科技资助及成果奖励办法》(辽电大字〔2019〕6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1.纵向科研项目层级认定标准
2.科研获奖级别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