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五年制“3+2”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辽装院发〔2023〕9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辽宁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方案》有关精神,完善中高职教育分段衔接和贯通培养模式,提升学校办学质量,现就进一步做好“3+2”分段培养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3+2”分段培养(以下简称“3+2”)属于初中起点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一种形式,学籍采取分段注册、分段管理。前3年在中职学校,执行中职管理标准和学生待遇标准;后2年在高职院校,执行高职管理标准和学生待遇标准。我校不委托中职学校进行后2年的管理。
第三条 分段培养规模。为稳定学校办学总体规模,每年“3+2”分段培养计划控制在1800—2000人左右,以保证三年后转段数达1100—1400人左右,合作学校达20—30个左右。
第四条 合作学校资质。“3+2”合作学校应为省级重点以上或办学条件较好、质量较高、特色鲜明的中等职业学校(含职教中心)。
第五条 合作专业规定。“3+2”合作专业除中高职专业应一致或相近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辽宁省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招生专业目录要求;
2.我校重点专业或主干专业,招生困难专业优先;
3.中职学校应有相对稳定的本专业专任教师队伍,且实习实训设施等教学资源能够满足教学需要。
第六条 合作专业与计划确定。合作专业由教务处与各学院研究确定,合作计划由招生就业工作处与各学院研究确定,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确定合作学校并签订合作协议。
每年11月底前,各二级学院对合作学校的教学条件和近一年来的教学开展情况进行调研,并向招生就业工作处反馈下一年度合作意见。招生就业工作处依据各学院意见和合作学校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确定下一年度合作学校和合作专业与计划。原则上对录取总数未达到计划数30%、专业录取数未达到此专业计划数30%的合作学校,下一年度调整合作专业计划。如下一年度再次低于目标,则与中等职业学校协商终止合作。
第七条 招生与录取。中职学校按照合作办学协议向其教育主管部门申报招生专业和计划,并且须严格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专业和计划开展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录取名单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报我校招生就业工作处,由招生就业工作处转至教务处、学生处存档备案。
第八条 确定转段数量。中职学校须于“3+2”学生中职阶段毕业前一年的12月底,核准转段学生数量信息报招生就业工作处,以便招生就业工作处向教育厅申报下一年度“3+2”转段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籍注册。每年4月中旬,教务处完成入学报到材料的制定,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向转段学生发放入学报到材料。学生入学后,教务处依据教育部学信网备案的录取名单,在指定的平台进行高职学籍注册。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每年5月底前,教务处组织各二级学院、联合中职学校完成“3+2”合作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应符合国家专业教学标准和省级相关部门指导意见,且需进行一体化教学设计,建立健全课程体系,有利于做到中职阶段和高职阶段教学过程的有机衔接;同时优化实践教学体系,将职业技能训练贯穿整个课程体系,合理安排好实习实训。
第十一条 建立交流研讨机制。各二级学院定期与中职学校开展交流互访、教学研讨等活动,在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践教学、常规管理、考核评价、教材建设、资源开发、实训基地、师资调配等方面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学费与收缴。“3+2”学生学费收缴采取分段管理,前3年执行中职学校收费标准,由合作办学中职学校收取,后2年执行高等职业院校收费标准,由我校收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