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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事务类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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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5日 编辑 :党辉

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暂行)

辽装院发〔2018〕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

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5〕6号)、教育部《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教职成〔2015〕9号)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中等学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建设与发展实际情况,为规范和鼓励学校各相关部门与行业、企业积极开展合作,拓展教育资源,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社会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则

校企合作遵循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责任共担、互利共赢、共同管理、协作育人的原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校各部门与企业在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招生、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项目。


第二章    

第四条  校企合作目标

校企合作应符合以下目标:

(一)适应地方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实施多元化办学模式。

(二)优化学校专业设置,优化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

(三)加强学生素质和技能培养,提高学生岗位适应能力和就业能力。

(四)推进教师科研成果转化,全面提高学校社会服务能力。

(五)大力加强校企合作的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六)帮助企业的技术革新和创新。

(七)帮助企业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学历水平。

(八)能够实现本校与企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协作育人。

(九)其他目标。

第五条  校企合作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进行了注册的法人单位,应属国家和地方的支柱产业企业或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高科技企业,具有持续提供同类产业先进技术信息的能力,提供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科研平台,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项目应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需要,能共同搭建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生产、教学、科研等平台,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师资队伍质量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

(三)合作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要求或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拟引进校内的合作项目必须符合本校校园相关管理规定。

(四)拟引进校内的合作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引入:

1.对在校师生安全存在隐患的项目。

2.人员多、能耗大、物流量大或产生废水、废气、废渣、噪音等污染,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师生正常工作、生活的项目。

3.占用学校资源量与其产、学、研效益明显不相一致的项目。

4.其他不适宜引进的项目。

第六条  校企合作模式

校企合作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模式:

(一)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模式

依据产业、行业发展现状对人才的需求,校企双方共建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以人才共育、过程共管、责任共担、成果共享的运营方式,实现强强联合、互利共赢。

(二)现代学徒制模式

根据企业用人需求和学校招生计划,校企共同招生、共同培养。以工学结合、半工半读为形式,学校和企业共同深度参与,教师和师傅深入指导,强调“做中学、学中做”。学生具有企业员工和学校学生的双重身份,既是学生,又是学徒。

(三)订单培养模式

“订单培养”模式具体包括企业冠名班、企业订单班等形式。根据企业对人才的个性化需求,企业与学校合作开办“定向”培养班,校企双方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并共同实施,课程结束后学生进入合作企业实习,直接为企业输送专业技术人才。

(四)校中厂模式

根据专业设置和实践教学需求,引企入校,学校为引入的企业提供场地,企业在校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成为学校的生产型教学工厂。企业可以利用学校场地和实习学生,减少生产成本,获得更大利润;学校可以从企业利润中获得收益并可借助企业生产投入和技术指导,减少教育成本;学生可以提前接触生产过程,更早、更好的由学生向职业人的角色转变,实现校、企、生三方共赢。

    (五)厂中校模式

“厂中校”模式即校企共建校外顶岗实习基地模式。根据实践教学需求,与企业共建学生校外顶岗实习基地。学生在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后,根据合作企业计划招工数量,以双向选择方式派学生到合作企业进行半年以上的顶岗实习。实习期间,学校和企业共同管理,合作培养。实习结束后,经企业和学校共同考核合格的学生转为企业员工。

(六)技术推广模式

由企业提供先进的生产设备(企业产品),以学院教师为主体针对本院学生及社会人员开展的新设备、新技术应用培训。通过这种合作,学生获得了最新的技术培训,掌握了先进设备的操作技能,而企业则达到了发展潜在客户的目的。

(七)岗位承包模式

学院承接企业生产流程外包业务,在企业技术人员的支持下开展生产活动,教师成为生产过程中的技术与管理人员,学生交替进行顶岗工作。通过这种合作,企业降低了生产成本和人力成本,而学院的师生都得到了真实生产的锻炼。

(八)校企共训模式

将企业的内训机构或移植跨国公司的员工培训项目引入学校,学校免费提供场地,企业单独或校企共同提供设备,双方共同组建“捆绑”式培训团队或由经企业培训获得企业培训资格证书的校内教师,为企业员工和学校的学生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或项目培训。这种直接引入企业培训课程、培训项目的模式,使学校的课程能紧跟企业要求和技术发展,同时扩充了兼职教师队伍并提高了校内教师教学水平。

(九)技术研发服务模式

学校整合优势资源,发挥专业师资和实训条件优势,面向企业开展项目合作、技术研发等服务,解决企业相关的技术难题,服务企业与产业发展。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管理模式

学校设立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由分管校企合作工作校领导、党政办公室、科研、财务、资产、纪检、后勤、教务、教学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部分专业骨干教师等组成。分管校企合作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主任。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下设校企合作管理办公室,校企合作管理办公室设在校企合作处。校企合作管理办公室是校企合作工作执行部门,负责企业合作各项具体业务工作。各教学部门成立本部门的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学校每一个合作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根据项目大小指定1至2人担任项目负责人,在部门负责人领导下全程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职责

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围绕学校的发展战略,建立校企合作资源共享平台,为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的正常运转进行统筹、指导、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校企合作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审定校企合作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学校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协议草稿,决定是否提交学校有关会议审核通过。

(四)整合校内外资源,统筹协调重要校企合作工作。

(五)指导校企合作处、各学院积极探索多元化的校企合作模式,推广各种校企合作先进经验。

(六)督导、检查、评价各学院校企合作工作开展状况。

(七)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校企合作管理办公室职责

校企合作管理办公室是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开发合作项目,审核、备案校企合作项目,跟踪、监督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对合作成果汇总上报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具体职责如下:

(一)加强学校与企业、行业的联系,拓宽和企业、行业的合作渠道与途径,为各学院提供企业资源服务。

(二)制定中长期校企合作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向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提供校企合作工作的运行、管理及激励机制建议。

(三)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做好校企合作理论研究,积极寻求学校开放办学的途径。

(四)组织、协调学校校企合作相关的交流、会议等工作,及时通报校企合作动态及信息,总结和推广校企合作先进经验。

(五)加强校企合作项目的跟踪了解、现场考察、实地走访,强化项目运行监督。

(六)加强对跨部门的校企合作项目统筹协调和管理。

(七)负责校企合作协议(合同)报批和管理。

(八)做好校企合作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九)其他与校企合作日常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十条  各教学部门(包括项目实施部门)的主要职责

各教学部门是校企合作项目的具体实施部门,要将校企合作与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实习就业、教学科研等工作有机结合,积极规划和推进本部门校企合作工作,负责本部门校企合作项目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专业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的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规范校企合作各项工作。

(二)制定本部门校企合作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各专业制定适合专业特点的校企合作方案,积极探索现代学徒制、订单培养、合作办专业、产学研合作等校企深度合作模式。

(三)负责本部门校企合作项目的管理与运行。

(四)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积极联系合作企业,引进优质合作项目,并做好项目申报及项目实施等组织工作。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开展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条件。

(五)负责本部门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协议明确合作资产的权属,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及时与财务、资产部门联系,为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办理入账手续。负责办理所承担项目与合作方之间收益结转事项。

(六)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努力挖掘资源,寻找合作伙伴,联系更多更好的企业来学校开展合作,要求每个专业都有校企深度合作项目。

(七)做好本部门校企合作项目相关资料归档,及时通报本部门校企合作信息。

(八)其他与本部门校企合作有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其他部门在校企合作中的主要职责

学校其他相关部门都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校企合作相关工作,形成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针对校企合作中带来的新问题积极配合予以解决。

第四章  合作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合作项目签署程序

校企合作项目分为一般性校企合作项目和重大校企合作项目。

(一)一般性校企合作项目,是指不占用学校资源,不需学校投入经费、无经济运作的,由一个教学部门即可独立完成的如实习基地建设、顶岗实习、冠名班、产学研合作项目等。一般性校企合作项目由项目开发部门填写立项申请表报主管校企合作工作主管校长同意立项后,由项目开发部门或实施部门负责项目洽谈工作。一般性合作项目协议草稿经律师审阅签字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由校长或校长授权人员代表学校签字,盖学校公章。一般性校企合作协议报校档案室存档,在校企合作管理办公室备案。一般性校企合作项目协议签署前,需对合作企业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调研,协议中需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承诺超过学院规定的条件。

(二)重大校企合作项目,是指合作企业有设备或资金投入,或合作占用学校资源或需学校资金投入(含运行成本)或有利益分配的项目。与企业合办新专业、合办有企业资金、设备投入或学校资金投入的二级学院等项目属于重大项目。重大项目在校企合作管理办公室主持下与相关部门共同完成。工作程序如下:

1.立项申请

拟开展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单位将合作初步方案报校企合作管理办公室,填写立项审批表,办理立项申请。

2.审查批准

对申请立项的项目,由校企合作管理办公室上报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主任从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委员中指定5名以上委员共同对项目进行初审。主要审查项目的基本条件和总体情况,重点审查师生对项目的参与度、学校的受益度,项目占用资源总量和成本的合理性以及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审查后提出具体意见,同时视项目情况决定是否召开专项论证会。参加初审委员过半数同意,连同企合作工作委员会主任拟定的谈判小组人员名单一起由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主任提交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决定是否正式立项,如果立项,同时审定项目谈判小组名单及谈判小组组长人选,由校长或校长指定分管副校长在立项审批表上签字。立项审批表由校企合作管理办公室负责存档。

3.项目谈判

项目立项获得批准后,由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的项目谈判小组组长主持,开展合作协议洽谈工作。

4.签订协议

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后,由项目谈判小组起草合作协议文本,形成协议草稿协议草稿经律师审阅签字后提交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委员过半数同意即为通过。协议草稿经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主任提议提交学校有关会议审核通过。校长或授权分管副校长在项目协议书上签字。

5.变更或签订补充协议仍需履行上述程序

第十三条  协议书(合同)的管理

(一)开展校企合作,校企双方应签订合作协议,校企合作项目实施的相关部门应按协议规定履行协议、实施建设与日常管理工作。

(二)合作协议一般应具有以下基本内容:

合作项目名称;合作目的;合作范围;合作方式和合作具体内容;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企业投入方式和投入装备、技术的明细清单;合作项目占有学校资源(房屋资源、设备资源、动力资源、人力资源等)的明细清单;基本设施配套和运行成本承担方和承担责任;合作项目收入的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协议生效时间、终止条件及违约责任等。

(三)校企合作项目的合作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协议到期后,校企双方可根据合作意愿和实际情况续签协议。

(四)签字盖章后的《校企合作协议书》一式四份,一份给合作方,一份给学校项目实施部门,一份留校企合作管理办公室备份,一份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及过程管理

(一)《校企合作协议书》签订后,承担该合作项目的实施部门,应及时启动项目。

(二)承担项目的实施部门要在建立健全部门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对项目运行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要采取有效措施,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条件。

(三)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人员应经常性到合作企业实地走访调研,开展相关工作交流,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承担项目的实施部门应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向校企合作办公室提交合作项目年度工作总结。

(五)校企合作管理办公室对于重大合作项目,每年至少2次到项目实施部门了解项目实施情况,积极协调解决项目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的经费及资产管理

(一)校企合作项目所有费用支出,均应符合学校财务工作要求。项目产生收益部分应按学校财务制度进行收支与分配,不得账外运行或私设小金库。企业设立的捐助金、奖学金等项目资金必须按照企业约定要求实施,做到专款专用。

(二)校企合作项目涉及的固定资产双方应明确权属,并分别列明仪器设备清单,并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将固定资产权属清单在财务、资产部门备案。根据校企合作协议,企业方分年度投入的设备,项目实施部门根据合作协议规定对设备名称及功能进行认定,并出具设备名称及功能是否符合协议规定确认书,项目实施部门负责联系账务、资产部门对合作企业投入的设备价值进行认定,账务、资产部门出具设备价值是否符合协议规定确认书。设备名称、功能、价值都符合协议规定的,项目实施部门提请并配合账务、资产部门共同办理设备入账手续(协议终止后设备归学校所有的)或备案手续(协议终止后设备仍归企业方所有的)。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校固定资产(包括企业方捐赠我方的仪器设备)均应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交由合作企业处置。事先约定属于合作企业的资产,由账务、资产部门按明细清单清点后,在项目实施部门、账务、资产部门、校企合作处等相关部门共同监督下由合作企业方撤出,项目实施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章  表彰及追责

第十六条  表彰

(一) 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每年对校企合作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项目组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提请学校予以表彰。

(二)学校将校企合作处及各相关教学部门(专业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的相关内容纳入学院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指标中。

第十七条  追责

(一)任何个人擅自以学校或学校各部门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其后果由其个人承担;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相关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上报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所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责任人或所在部门领导承担责任。

(三)合作项目直接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学生未进行安全教育,造成学生人身受到伤害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关于协议(合同)管理的未尽事宜或有与《辽宁广播电视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不一致之处,遵照《辽宁广播电视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学校和政府、行业协会等组织及国际交流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校企合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