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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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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项监察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3日 编辑 :党辉

重要事项监察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辽开大字〔2023〕146号

第一条 为落实省委巡视组巡视整改要求和学校党委关于切实抓好学校主要廉政风险点防控工作的部署,规范学校重要事项监察监督工作,预防重要事项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重要事项监察监督的目的,是保证政令畅通,规范管理行为,强化责任落实,维护党纪政纪,促进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人自觉遵守党纪政纪,为学校重要事项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制度规定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开展进行的项目招标采购、项目执行和验收(包括基本建设、专项维修、货物、图书、教材采购、咨询服务)、招生、收费、干部选拔任用、人员招聘、职称评聘等重要事项和参与学校重要事项实施开展的职能部门、监察部门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

第四条 学校监察部门的监督职责,对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重要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主要是对重要事项实施过程的程序规范化和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重要事项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不规范的,提出整改要求;对有关职能部门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操作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的,提请进行责任追究;查处重要事项实施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 学校监察部门的监督方式。监督工作可以采取现场监督、汇报检查、审核备案、提出监督意见、受理举报投诉等监督方式。

5.1现场监督,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有关职能部门开展重要事项工作过程实施监督,包括工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要求、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履职过程等的监督。

5.2汇报检查,根据工作需要,请有关职能部门就重要事项执行情况报告或组织开展检查监督。

5.3审核备案,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工作流程和规定提前向监察部门提供审查、审核或备案手续。

5.4提出监督意见,针对重要事项实施过程的相关问题提出监督意见,要求予以纠正。

5.5受理举报投诉,监察部门通过受理和调查投诉举报,对重要事项工作开展进行监督。

第六条 重要事项监察监督的主要内容

6.1项目招标采购、项目执行和验收(包括基本建设、专项维修、货物、图书、教材采购、咨询服务)

6.1.1招标文件。招标职能部门和项目执行部门应及时向监察部门提供项目招标的公告内容和履行论证、审批程序的材料(复印件,通过网上审批方式的项目应提供各阶段电子文档)等,监督其履行审批程序情况。

6.1.2现场监督。监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招投标现场进行监督。监督招标程序和工作人员履职的公平、公正和合规性,发现问题提出监督意见,要求予以纠正。

6.1.3资料备案。招标职能部门应及时向监察部门提供招投标资料,包括招标公司、投标人员签到表、评标专家签到表、评标结果等资料等备查(复印件)。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监察部门提供项目验收报告单(复印件)备查。

6.2招生和招生考试

6.2.1招生工作方案。招生职能部门应及时向监察部门提供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电子版)。监督职能部门落实廉政风险点防控和明确责任情况。

6.2.2录取现场监督。招生职能部门应及时通知监察部门录取工作的时间、地点,监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录取现场进行监督监督录取政策、防控措施、回避制度等执行情况和工作人员履职的公平、公正和合规守纪情况,发现问题提出监督意见,要求予以纠正。

6.2.3录取资料备案。招生职能部门应及时向监察部门提供招生报名名单(光盘)、招生录取名单(密封)(光盘)、公开信息的方式及内容资料备查。

6.2.4招生考试工作方案。招生考试职能部门应及时向监察部门提供招生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电子版)。监督职能部门廉政风险点防控和明确责任情况。

6.2.5招生考试现场监督。招生考试职能部门应及时通知监察部门命题、试卷印刷、试卷保管、考试、评卷、登分等工作的时间、地点。监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招生考试现场进行监督监督考风考纪、防控措施、回避制度等执行情况和相关工作人员履职的公平、公正和合规守纪情况。发现问题提出监督意见,要求予以纠正。

6.2.6招生考试资料备案。招生考试职能部门应及时向监察部门提供考生成绩单(密封)(光盘)备查。

6.3收费

6.3.1收费公示。收费管理职能部门和执收部门每学期应及时向监察部门提供收费公示情况,监督其落实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依法依规和公开的要求。

6.3.2依法依规收费。监督收费管理职能部门和执收部门是否存在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乱收费行为,监督是否有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发现问题要求予以纠正。

6.4干部选拔任用

6.4.1纪检监察部门依据《党政领导干部拔任用工作》《党委(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纪律规定,加强干部拔任用工作全程,把好干部选拔任用政治关,做好“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工作。

6.4.2加强遵守干部选拔任用纪律监督。督促组织(人事)部门落实干部选拔任用 “9不准”:不准超职数、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定擅自职务、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不准采取不正手段本人或者他人位;不准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拉票等非组织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者原任部门干部拔任用工作;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提拔、整干部;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愿、任人唯私舞弊。

6.5人员招聘

6.5.1招聘工作方案。人员招聘职能部门应及时向监察部门提供人员招聘工作实施方案。监督职能部门廉政风险点防控和明确责任情况。

6.5.2现场监督。人员招聘职能部门应及时通知监察部门资格审查、命题、考试面试、评卷的时间、地点(委托第三方除外),监察部门对以上相关工作现场进行监督,监督防控措施、回避制度、考风考纪等执行情况和相关工作人员履职的公平、公正和合规守纪情况,发现问题提出监督意见,要求予以纠正。

6.5.3资料备案。人员招聘职能部门应及时向监察部门提供经审核批准的公示材料,包括应聘人员报名名单、考(面)试成绩单(光盘)、聘用人员名单备查。

6.6职称评聘

6.6.1职称评聘方案。职称评聘职能部门应及时向监察部门提供职称评聘工作实施方案。监督职能部门廉政风险点防控和明确责任情况。

6.6.2职称评聘现场监督。职称评聘职能部门应及时通知监察部门资格审查、学术成果评定、述职投票表决的时间、地点。监察部门对以上相关工作现场进行监督,监督程序和工作人员履职的公平、公正和合规性,发现问题提出监督意见,要求予以纠正。

6.6.3职称评聘材料备案。职称评聘职能部门应及时向监察部门提供审核批准的公示材料,包括参评人员名单、评聘结果备查。

第七条 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对监督事项的程序性、公开性、公平性进行监督,不参与实施部门的具体业务工作。发现工作过程或评审结果违规和显失公平的,要求予以纠正。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整改时限并跟踪督查。

第八条 负责重要事项实施的职能部门应强化自我监管职责,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做好工作流程的自我管理、监督和制约,同时自觉接受监督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参与重要事项实施工作的管理人员、评审专家等应积极配合监督人员的工作,认真对待监督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进行改进。

第十条 畅通监督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重要事项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监察部门应及时受理。有关职能部门公示信息时除需公布本部门联系方式还要公布学校监察部门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工作纪律。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通过打招呼、批条子、暗示等方式干预和插手重要事项实施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参与重要事项实施工作的管理人员、评审专家和监督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执纪问责

12.1参与重要事项实施的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依法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接受相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拒绝、阻挠监督人员监督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

12.2参与监察监督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办事、遵守纪律、坚持原则,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监督中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监督措施,以致造成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纵容、包庇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