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辽装院发〔2019〕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拓展外国留学生教育,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来华留学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我校外国留学生管理的基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各部门及各学院。学校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与管理的基本方针是以人为本,统筹兼顾规模、层次和结构,推进外国留学生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际交流中心负责学校外国留学生的统筹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等方面的工作,下设留学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管理与协调工作,具体包括:
1.负责各类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宣传、审核、录取与办证工作。
2.统筹协调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3.协调留学生学费的收缴工作。负责向学校财务处申报外国留学生活动经费的预算使用计划,管理并规范使用相关经费。
4.配合地方外事、公安、出入境检疫等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相关工作。
5.做好外国留学生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第五条 在考虑留学生文化与生活习惯等因素的同时,积极推动外国留学生与国内学生在管理和服务上的趋同化。教务处负责指导、协调外国留学生的教学及教务管理等工作;学生处负责指导与协调外国留学生的日常管理;财务处负责外国留学生各类经费的使用管理及收费工作;后勤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外国留学生的住宿调配及管理,做好各种生活保障工作;保卫处负责外国留学生日常安全保卫工作;各学院负责本院外国留学生具体的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六条 各相关学院负责本院外国留学生具体的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学院应确定一名院领导分管外国留学生工作,并设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教学与管理事务。
第三章 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七条 学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高职专科和成人本科;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包括汉语语言生、进修生、校际交流生以及各类短期培训生。
第八条 国际交流中心负责公布每年关于外国留学生招生政策及章程,积极组织对外招生宣传。鼓励校内各部门通过不同渠道,吸引外国留学生来我校学习、进修。各部门与国外院校达成的学生交流协议须经国际交流中心审批,并向留学生办公室提交协议副本,以便按照“对等原则”处理相关事宜。
第九条 各类外国留学生的录取办法及录取流程由留学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研究制订。留学生办公室负责外国留学生申请资格审查、录取、注册、入学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条 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普通国内学生的教学管理办法实行。成人本科生参照成人本科生教学模式进行管理;汉语语言生、校际交流生的汉语补习、自费留学生汉语教学、短期培训班汉语教学等由我校非学历培训部门组织教学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统筹各学院制定学历生的教学及修读计划,非学历培训部门负责制定其他外国留学生汉语进修、汉语补习计划。各相关学院应根据专业特色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及文化特点开展教学活动。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非学历生的进修,由非学历培训部门结合学生本人的需求制定相应的培养计划。
第十二条 鼓励各学院积极开拓各类外国留学生学习和进修培训项目,支持并鼓励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承担外国留学生的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的学籍档案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各相关学院负责将本院外国留学生每学期的学习成绩、奖惩信息等报送教务处并抄送留学生办公室以备存档;外国留学生提出转专业、退学、转学、休学等申请时,应及时向教务处和留学生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各相关学院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遵守我校学生校外实习的有关规定,并提供外国留学生教学实习单位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督促留学生到出入境管理局办理校外实习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可根据国家规定为留学生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学历生的收费标准按照学校各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非学历生的收费标准由非学历培训部门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拟定,报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各学院按规定收取各项费用统一上缴学校财务处,费用支出按相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相关单位应为外国留学生提供校园卡办理、学生身份证件办理、图书阅览、体育场馆使用等与国内学生相同的学习、生活条件与服务。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教育外国留学生遵纪守法,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条 学校及相关学院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有助于了解中国社会和历史文化的活动以及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鼓励中外学生共同参加各类体育竞赛和文艺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允许、鼓励外国留学生加入非政治性学生社团组织并参与活动。经留学生办公室上报学校领导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外国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经学校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严禁外国留学生在校期间从事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内发生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一般性突发事件,由所在学院会同学校保卫处处理;在校外发生此类一般突发事件由所在学院配合公安部门处理,留学生办公室协助处理。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相关学院须及时报留学生办公室,共同协助外事、公安等部门处理,同时,留学生办公室应及时上报相关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的校内住宿由学校后勤保障服务中心统一安排和管理。留学生办公室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送外国留学生住宿的基本信息。住宿学生应遵守公寓的住宿管理规定,因住宿问题发生的各种纠纷由后勤保障服务中心、保卫处会同留学生办公室按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向留学生办公室提交校外住宿相关材料,并按规定及时在公安部门办理住宿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在规定节假日以外请假,由相关学院负责审批,其中请假超过一周或涉及离开本地区或出入境的,应通知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并进行商定。
第二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的出入境及在华居留手续等涉外管理由留学生办公室负责。凡来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均须持X1或X2 签证入境。
第二十九条 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留学生,留学生办公室应及时通知沈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