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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管理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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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4日 编辑 :党辉

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辽装院发〔2019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国际化办学工作的发展进程,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制度建设,规范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主要包括:接待、邀请外宾来校参观、访问、讲学、做专题学术报告或合作研究;聘请国(境)外专家;与国(境)外高校建立校际合作交流关系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国(境)外人员来校捐资、投资、捐赠等;校内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境)访问、调研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校内人员公派出国(境)进修、合作研究、执行协议、攻读学位等;在校内组织国际学术会议;提供在校师生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咨询及有关国(境)外使用的证明材料;国(境)外学历学生教育、各类长短期培训等其他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

第三条 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认真执行上级的有关决策和指示精神。同时,学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必须紧密围绕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开展,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第四条 涉外工作人员应该树立 “外事无小事”的观念,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自觉维护国家、民族和学校的利益和尊严,并同时要求外方人员遵守我国的法律,尊重我国的民族风俗习惯。

第五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校企合作处、国际交流中心(合署)(以下简称“国际交流中心”)是全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各学院和部门根据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具体情况承担相应工作。各学院及有关部门应指定一位负责人分管本学院或部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第二章  短期来校访问人员的邀请与接待

第六条 国(境)外人员来校3个月以内的称为短期来访。对主动来访者或上级部门下达的接待任务,由国际交流中心根据来访者的目的、要求等,提出参加接待的部门或人员建议,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七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结合教学和科研工作,邀请并接待国(境)外专家来校短期参观、访问、讲学、合作研究、开展学术交流等。所需经费原则上由来访者本人负担;若特殊情况下,所需经费需由学校方承担,应通过国际交流中心上报学校,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决定。其费用来源,原则上由邀请的学院或部门承担。

第八条 学校各学院及其他部门邀请、接待国(境)外人员,应当在外宾入境前将来访人员名单、有关背景材料、来访目的等内容报学校国际交流中心,国际交流中心应积极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和接待活动。若来访活动时间较短,活动范围仅限于邀请单位或部门内部的,以及来我校顺访的,可事后以书面形式将接待工作总结送交国际交流中心备案。

第九条 涉及签证的短期来访,邀请单位或部门应提前30个工作日报国际交流中心,由国际交流中心按规定报批后,方可发出正式邀请。

第三章  对外教育工作

第十条 学校的对外教育工作由国际交流中心在学校党政部门的领导下归口管理和组织实施。

国际交流中心应依据国家关于接受国(境)外学生的方针、政策,制定我校接受国(境)外学生的管理办法、招生简章等;负责学校接受国(境)外学生的信息咨询、招生、日常活动或组织其他活动、在华学习签证(注)、居留、学习证明文件、毕业证书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指导、协调外国留学生的教学及教务管理等工作;学生处负责指导与协调外国留学生的日常管理;财务处负责外国留学生各类经费的使用管理及收费工作;后勤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外国留学生的住宿调配及管理,做好各种生活保障工作;保卫处负责外国留学生日常安全保卫工作;各学院负责本院外国留学生具体的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鼓励各学院参与招生咨询、对外宣传、组织生源,扩大对外教育规模。

第十二条 国(境)外各类短期培训项目,由国际交流中心统一管理及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或根据国(境)外团组所要求的专业直接分配至学院,由学院自行组织教师、翻译完成教学任务。鼓励各学院在国际交流中心的管理、配合参与下,自行举办本学院有关专业的培训,其学费标准、收费办法、分配原则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未经学校同意,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擅自接受或招收国(境)外学生。学校教师、翻译等人员未经学校同意,一律不得私自为国(境)外人员上课。若国(境)外人员有类似要求,应及时上报学校国际交流中心,经同意后纳入对外教育正常渠道。

第十四条 参与实施对外教育的学院、单位或个人,依据学校统一制定的分配原则获得报酬。教师参与国(境)外学生教学产生的工作量可在职称评定时予以认定。

第四章  外籍教师的聘请与管理

第十五条 外籍教师的聘请与管理详见《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第五章  对外交流与项目合作

第十六条 对外交流与项目合作工作指校内人员赴国(境)外进行学术交流、讲学,开展培训、教学、科研等活动,与国(境)外机构信息交流、学分学籍认定、文件证明,以及其他与学校工作有关的涉外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应该紧密结合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探索开展各类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的可能性。确定初步合作意向后,有关单位应向国际交流中心报送拟开展项目的书面材料。经学校同意后,由国际交流中心会同相关单位与拟合作方洽谈。

第十八条 与外方签订书面协议,须经国际交流中心报请学校同意。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与外方签订合作协议,学校国际交流中心不提供有关外事手续等支持,不承担外事风险,学校不承担责任,并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类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在实施之前,应根据相关协议,由国际交流中心牵头成立项目实施小组,实施单位负责起草项目实施细则,经学校同意后执行。国际交流中心对项目的整个实施过程实行协调、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或部门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积极开展与国(境)外机构的图书资料交流。交流所获得的图书资料为学校资产,报备国际交流中心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如果认为图书资料的内容有可能出现与我国的法律法规或国情不符的情况,或可能涉及国家机密问题,应事先上报国际交流中心。

第二十一条 学校获得的对外合作与交流信息,由国际交流中心进行汇总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向国(境)外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学校、驻外使领馆等单位或个人出具与我校有关人员的成绩、经历、资格等证明文件,由国际交流中心负责查阅原始档案,或在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及有关单位的支持和协助下查证核实,代表学校向外方提供中、外文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以教师个人名义与国(境)外开展的科研合作项目需上报国际交流中心,由国际交流中心和科研处协调后,报请学校审定。

第二十四条 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大力发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的经费事宜,由学校统一研究决定。

第六章  对外合作办学

第二十五条 对外合作办学包括中外合作办学和国(境)外办学。中外合作办学是指外国法人组织、个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同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招收中国公民为主要对象的教育机构,实施教育教学等活动。国(境)外办学是指我校与国(境)外单位合作,在合作单位所在地举办的以招收当地公民为主要对象的教育机构,实施教育教学等活动。

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紧密结合学校的教学工作,以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有利于推进教学改革为宗旨。

第二十六条 国际交流中心负责管理和协调全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具备条件的学院可根据自身的专业情况,原则上在现有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基础上实施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招生由学校统一管理,教学计划由教务处与相关学院按照合作办学协议拟定。在国内学习阶段,学生归属专业所属学院,国际交流中心负责与合作方联系、管理外方教师、办理学生出国(境)等事务。

第二十七条 国际交流中心应积极为各学院的对外合作办学创造条件,各学院也可以与外方就对外合作办学意向开展非正式接触。初步意向确定后,相关学院应向国际交流中心报送拟开展项目的书面材料。经学校研究同意后进行正式谈判并签署书面文件。国际交流中心负责报批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外合作办学项目在实施之前,应根据相关协议,由国际交流中心和相关学院共同起草该项目的实施细则,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七章  因公出国(境)

第二十九条 因公出国(境)管理详见《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八章  举办国际学术会议

第三十条 国际学术会议举办或承办学院或部门应提前1年将书面申请并报国际交流中心。经学校审查同意后由上级部门审批,获准后方可正式开展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三十一条 会议经费由举办学院或部门自行负责落实,会务工作由举办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会议结束后,举办学院或部门应将会议中所形成的有关文字材料、重要图表照片、讲话录音和录像等材料进行收集、整理,随同会议总结报告送国际交流中心备案。

第九章  接受国(境)外捐赠、捐资

第三十三条 接受国(境)外捐赠、捐资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部门正式与国外机构或人士联系接受各类捐赠、捐资项目前,应将捐赠、捐资意向上报国际交流中心,国际交流中心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对外联络工作。

第三十五条 捐赠项目须按权限经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接受。校内有关单位(部门)、个人与拟捐赠者充分沟通,协商起草捐赠协议、制定财产管理办法和拟捐赠项目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等,商定项目联系人。捐赠协议不得有对捐赠者构成利益回报的条款;否则,不视为公益捐赠。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在接受国(境)外捐赠、捐资之后,应与捐赠人保持日常联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国际交流中心。

第十章  其他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第三十七条 聘请国(境)外人士担任我校名誉职务或学术兼职,应事先向国际交流中心提交有关材料,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聘任,聘任后有关学院或部门应随时向国际交流中心通报联络情况。

第三十八条 校内各学院、部门邀请或接受国(境)外记者来校访问等活动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国际交流中心,由国际交流中心会同宣传部审核,同意后方可邀请和接待。

第三十九条 校内各学院、部门向校外新闻单位、媒体发送我校有关涉外内容的稿件(含照片、音像材料),必须事先征得国际交流中心及党委宣传部的同意。校外新闻单位在校内采访我校聘请的外籍人员、国(境)外学生,必须事先征得国际交流中心和党委宣传部同意。国(境)外媒体来我校采访,必须事先将行程、采访内容等材料报国际交流中心及党委宣传部,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联合举办的合作办学项目,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国际交流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