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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管理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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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4日 编辑 :党辉

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辽装院发〔201935


根据国家因公短期出国(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我校因公短期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因公出国”)有序化管理,规范审批程序,保证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14﹞71号)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持因公护照赴境外参加访问调研、实习培训、短期讲学、教学科研交流、出席国际会议、竞赛、公费出境留学进修的教职工,出访期限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均应纳入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在组织因公出国团组时,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严格按照国家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确定团组规模、参团人员构成、出访路线等,加强出国团组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国际交流中心负责审核、报批因公出国申请材料,办理批件,出国前培训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因公出国相关手续办理主要流程:

(一)所有因公出国人员均需填写《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因公短期出国(境)申报表》和《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及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提交邀请单位邀请函原件和翻译件及其他相关文件,报国际交流中心审核出国任务、财务处审核预算;

(二)国际交流中心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需报请校长办公会及党委会通过,并经校园网公示无异议,根据需要向省教育厅、省外办、省外专局等报批任务件、政审件;

(三)出访人员领取出国(境)任务批件后,由国际交流中心组织前往辽宁省外事办公室办理护照及签证。

第四章 申报材料及因公任务的认定

第六条 因公出访必须有明确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单位与出访目的必须与出访人员目前的身份相一致。出国参加国际会议及研讨会一般应有论文发表。

第七条 因公出国(境)必须事先落实出访经费。

第八条 申请出国人员必须提供发自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合格邀请函(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办法,邀请函需打印在公函纸上,有邀请人签字),国际交流中心依据邀请函的邀请期限及航线、路程所需,对在外停留期限进行审批。

第九条 参加外单位组团出访的,还须提供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出访日程、出访费用预算、出国任务通知书和出国任务批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因公派出:

(一)出国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相符;

(二)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所组织的访问考察、研讨会、培训班等出访申请;

(三)通过因私渠道申请同一国家签证已被拒签者或已申报上级部门不予批准者;

(四)属于退(离)休人员的;

(五)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五年的;

(六)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已确定要调转工作单位的;

(八)夫妻双方均为我校教职工,一般不办理同一团组因公临时出国(境);

(九)其它不宜因公出访者。

第五章 出访行程和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由学校提供出访费用(包括科研经费或行政经费)或国内其他单位提供资助的,由财务处根据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核定换汇标准,出具换汇单,出国人员凭换汇单及相应的人民币自行到中国银行换取外汇。出国人员回国后须及时前往财务处核销。

第十二条 使用科研经费和教学运行费支付出访费用的须经管理部门和主管校领导签字同意。科研教研项目报销出国(境)费用,必须持该项目正式批复的预算书,其中需明确列示国际交流费预算。

第十三条 凡因公出访由外方提供资助的,若外方提供资助标准已超过国家财政部相应规定的,均不得再从科研经费、行政经费中支付费用。

第十四条 因公出访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不得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

第六章  

第十五条 因公短期出访计划须纳入学校当年的外事计划。

第十六条 因公出国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保障完成出访任务。因公出访人员在出访前,须购买适当的国际旅行健康及意外保险。

第十七条 因公出国人员应在回国后七日内,及时将护照上交国际交流中心,国际交流中心统一上交组织部;回国后15日内,将出访总结交国际交流中心。

第十八条 因公出访人员的外语水平须保证能顺利完成出访任务。出国参加国际会议者,除上述外语要求外,还必须有较强的口语表达能力和交流能力。

第十九条 赴香港、澳门的因公出访,停留时间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审批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赴台湾因公出访的预算编制依照财政部和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14]71号)规定。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中心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